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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E证书、ISO证书摩尔多瓦领事加签
发布时间:2024-11-24

CE证书、ISO证书摩尔多瓦领事加签

 

随着出口主体多元化,贸易方式多样化和单据形式种类复杂化,为了维护广大申请单位的切身利益,减少贸易磨擦,大限度地降低风险,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,将价格类、特殊商业INV等单据(证)划归以商事证明方式予以认证。

涉外商业单据主要包括:

1、商业INV(限于L/C结汇且发票中不含任何“承诺性、限制性”条款);

2、重量单;

3、装箱单;

4、提单;

5、各类运输证明(如船证明等);

6、保险单;

7、其他用于结汇的单据或票据;

 

提交需认证的各类单证一律用打字机缮制,手写无效。并要求做到清洁、完整、有效、凡修改处要盖申请单位校对章(每份单证使用校正章不得超过三处),提交时应注明各单证需认证的份数。认证文件需要加手签的,应提供有效依据(如L/C等)。

所有单证认证须在贸促会留底一份,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。

 

巴基斯坦使馆涉及金额的商业文件不予认证。

印度尼西亚使馆在办理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品、化妆品类的文件时,需提供生产许可证、销售证书、GMP证书、营业执照、授权书、产品承认说明。

送科威特使馆的产地证及发票的领事认证需提交白色产地证;

送叙利亚驻北京使馆的领事认证的产地证及发票上须加打“货物不靠以色列港口”的文字说明。

办理泰国领事认证的涉外商业文件需附有泰语译文。

俄罗斯、美国领事馆认证公证书需附译文与原文相符证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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