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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利时领事馆盖章CE、欧盟CE
发布时间:2024-11-24

比利时领事馆盖章CE、欧盟CE

 

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`家,其领事认证如何办理?

目前可以参考以下三种办法:

⑴征得进口商同意,找第三国的驻华使(领)馆代为认证;

⑵仅由外交部领事司对文件进行认证;

⑶与进口商协商,由贸促会出具证明,证明进口国目前在中国尚无使馆,为此要求给予免认单据文件的待遇。

 

领事认证的办理程序申请与审核:
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业务中,根据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的要求,需要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办理领事认证时,出口企业可以委托贸促会代为办理。

委托代理时,申请单位应填写《领事认证申办表》,提交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单据文件。

单据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——符合使领馆的规定要求(语言、份数、相关单据文件);

——单据文件必须合法有效、真实可靠、正确无误;

——单据文件应当是正式制作的,根据需要可以是正本、副本、甚至是复印件(如报关单),但不能为手写。

——单据文件卷面整洁,文字、签字应当清晰;印章不清、模糊,盖倒、重复盖两个章的单据文件不受理。

 

使馆认证个别国`家的特殊要求:

*巴基斯坦使馆涉及金额的商业文件不予认证;

*哥伦比亚使馆要求授权书必须和营业执照一起认证;

*科威特使馆要求发票必须与产地证及白色产地证一起认证,蓝色产地证必须与白色产地证一起认证

*利比亚使馆单认产地证需附正本发票,按发票金额收费;

*印度尼西亚使馆在办理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品、化妆品类的文件时,需提供生产许可证、销售证书、GMP证书、营业执照、授权书、产品承认说明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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